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我国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但自近代以降,因受历次侵略战争劫掠和文物盗掘搜刮,加之近30年来文物走私犯罪日益有组织化与高技术化,我国成为世界上文物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在当今文物价值越发受重视的背景下,我国流失文物却开始较为频繁地现身海外展出与拍卖活动。今年4月份,英国肯特郡坎特伯雷拍卖行罔顾我国国家文物局的多次交涉与抗议,明确拒绝我方提出的撤拍要求,于4月11日将疑似圆明园被抢的稀有西周青铜器“虎鎣”以41万英镑的高价拍卖给国外商人。这一事件再次引起国内舆论对流失海外文物命运的高度关注。
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与全民族文化主权意识的提升,研究文物返还的可行性措施,提高追索工作的有效性,从而促成更多的海外流失文物回家,已成为我国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共识与努力方向。但面对规模庞大的流失文物,我国近年来虽不乏成功追回的案例,却仍于国际法框架下面临着阻碍文物回归的若干难题。首先,现行有关文物返还的三个主要国际公约(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因主要文物流入国未加入或声明保留、追讨时效设置过短和关键条款措辞模糊,导致其约束力、溯及力、执行力均大打折扣。其次,文物价格飙升及非法贸易的泛滥,引发新近文物犯罪的职业化、集团化、国际化与智能化态势,且拍卖机构的唯利是图亦使追索工作阻碍重重,近来的“虎鎣拍卖案”即为典型代表。最后,既有实体法与主流冲突规则提高了诉讼方式追索流失文物的门槛。文物流转所有权纠纷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通例,引导诉讼中以内容不一的各国实体法为准据法,而这些实体法中的“善意取得”与“时效制度”往往在内容上对文物原属国极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