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拍卖法》依据国际上的法律、惯例与古玩旧货的特点,在其第61条里规定了当拍卖企业无法确认拍品真伪及瑕疵时,可以声明不承担相关担保责任。这样的“不保真”声明是合理的,准确反映出文物艺术品和拍卖经营的特点。因为没有绝对的真,也就不可能在法律层面上有绝对的担保,否则,要求保证文物艺术品绝对的真,拍卖行也就没法办了。
当然,由于《拍卖法》在61条上规定得不够细致,也会让某些拍卖行钻了空子,不去认真选择拍品而造成大量假货充斥拍卖场。
近来的官方数据表明,截至2018年5月15日,中国大陆所有2017年成交的拍品中完成结算的拍品总额仅为总成交额的49%,降至历年来最低,尤其在高价位拍品上的结算率更低。许多人认为,这是经济情况不佳和买家诚信度不好形成的违约不付款。实际上,这种结算率低主要有三种情况:其一为延迟付款,对于一些高价位拍品,拍卖行常允许买家可以不按照规定的付款期支付,延长的时间超出了结算统计报表日期,因此没能及时反映在结算率上;其二,违约不付,比如买贵了,后续资金“掉了链子”等都有可能让人悔约;第三,某些拍卖行对一些高价位拍品采取的“假拍”行为使得结算永远不可能实现。